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,废止一系列规章,以优化监管体系,提高监管效率。具体废止内容与实施时间将在后续公告中明确。
为了确保监管体系的一致性,并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,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了《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在2025年3月24日至4月24日期间,金融监管总局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《决定》的意见,金融机构、专家学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,金融监管总局对收到的每一条反馈意见都进行了细致的研读,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建议。
《决定》中废止了以下四部规章:《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》(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)、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》(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)、《银行业立法规划》(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)以及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(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,2013年第11号修订)。
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高度重视规章的清理工作,确保各项规章能够与时俱进,与监管实践及社会发展的需求保持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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